11/16 。[論述]廢除集遊惡法 ◎廖元豪

很多人擔心:沒有集會遊行法(或修改成報備制),那社會秩序怎麼辦?也有人拿國外(通常是美國)的例子說:美國集會遊行也採許可制,而且警察執法一樣很強力。

這些都弄錯了。沒有集會遊行法,還是有許多更合理而且不歧視集會遊行的「其他法律」。美國的許可制也不是那麼一回事。

下面做一些簡單的法律上說明--


回歸單純道路場地管理—集會遊行一般化

集會遊行需要受規範的唯一理由,是它可能佔用道路或其他場地:如果不妨礙他人用路或使用場地,根本沒有許可甚或報備的必要;如果會「阻街」或「佔用場地」,那就跟其他活動(如:婚喪喜慶、設攤等)受相同法規的規範即可—但應特別注意保障言論自由,不要管「目的」與「內容」。

許多人只片面看到說美國的集會遊行採取「許可制」,但卻沒有注意兩個重大脈絡不同:

一、 美國的集會遊行規範,並不是特別放在一個集會遊行法中,而是置於普通交通與場地管理的規範來處理。(基本上是「地方自治條例」甚至「公園場地管理規則」層次的規定)所以,並未將集會遊行「妖魔化」;反而符合我說的「一般化」原則。

二、 僅對於有妨礙交通秩序可能的集會或遊行(如:一定人數以上),予以管理。

如:芝加哥公園管理處(Chicago Park District)的管理規則第七章,規範公園的「使用」。對於公園內的集會遊行雖然要求申請許可,但僅限於「五十人以上」之集會遊行(Sec. C 3 (a))。換言之,若只有十個八個人聚會,那根本無須申請許可。而且,它不是特別管理集會遊行,而是管理「公園場地使用」!

另外,參照City of Bloomington, Indiana的相關規定。它基本上也是以「街道場地管理」為基礎。關於集會,它的規定是放在「第十二編:道路、人行道與暴雨下水道」(Title 12 Streets, Sidewalks and Storm Sewers)的部分,[1]內容是禁止任何阻礙人行道或交通的集會—反過來說,「沒有妨礙交通」的行動,則不受管制。至於遊行,則是規定於「第十五編:車輛與交通」(Title 15 Vehicles and Traffic)之中,要求遊行原則上必須申請許可—因為要佔用道路。[2]

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「許可」或「報備」的文字遊戲未必是重點(德國的報備制,可是個非常嚴苛的報備制,未必比現狀更有利於社運團體!…不要被名詞概念混淆了);「回歸正常」,把集會遊行規範放在道路場地管理的規定,並且以「妨礙他人使用」作為規範目標,才是真正的重點。

依此,其實即便完全廢止集會遊行法,也不至於產生規範空白。現行法裡面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、警察職權行使法、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足以讓警方對有危害可能性的狀況加以處理。或是廢除集會遊行法之後,小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明定何種情況之集會遊行,有妨礙交通之可能,才要報備或許可),配合如行政執行法的其他法律,其實絕對足夠。

跟「集遊法」唯一的差別,在於:依據「其他法律」或「一般規範」,警方只有在可能造成「危害」或「違法」時才介入;但依據我國的集會遊行法,只要沒有「許可」,就構成警方介入的條件,而違反「警方解散命令」就當然構成刑責。警方根本無須認真權衡「危害」與「集會自由」的關係—「無害」的單純集會遊行也必需許可,也可以被驅散,當然可以被判刑!

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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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Bloomington Municipal Code之相關規定可於此處查詢之:http://bloomington.in.gov/code/_DATA/TITLE12/Chapter_12_04_GENERAL_REGULATIONS/12_04_140_Street_assemblies_.html

[2] Bloomington Municipal Code之相關規定可於此處查詢之:http://www.bloomington.in.gov/code/_DATA/TITLE15/Chapter_15_60_MISCELLANEOUS_TRAFFI/15_60_070_Permit_required_.html

※本文轉錄自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news/liaobruce/3/1311126457/20081112102602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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